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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级会计病假工资的计算,需结合工龄和工资基数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病假工资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集体合同或协商标准
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协商结果需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无约定时的计算方式
若无任何约定,病假工资基数按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病假工资计算系数(工龄标准)
连续工龄≤2年: 60% 2年<工龄≤4年
4年<工龄≤6年:80%
6年<工龄≤8年:90%
工龄≥8年:100%
注意:
若病假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按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不满1年按40%,满1年不满3年按50%,3年以上按60%。
三、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基数 × 病假工资系数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8000元,工龄5年,病假2个月,则病假工资 = 8000×70%×(2/12) = 826.67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按实际应得工资(日薪)计算,而非实际出勤工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医疗期是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连续工龄阶段,病假需在医疗期内计算,但两者计算基数可能不同。
以上规则综合了《劳动法》《劳动部意见》及会计实务操作标准,确保既合法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