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愿你保持坚持不懈,迎难而上的精神。
初次就业的判定标准需结合社保缴纳和劳动关系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社保缴纳是核心判定依据
以办理完就业手续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作为初次就业的起始时间。例如,某人于2024年7月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保,则该时间点被认定为初次就业。
特殊情况
- 若在读最高学历期间(如本科、硕士、博士)曾缴纳社保,但毕业后未再就业,则毕业后不再视为初次就业。
- 若在读期间社保中断,毕业后重新就业,则以重新就业并开始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
二、其他影响因素
劳动关系
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准,但社保缴纳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佐证。
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初次就业”的定义可能略有差异。例如,烟台市规定以社保缴纳起始月最后一天为准,而其他地区可能以学历证书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
三、特殊情况说明
复员退伍军人: 若安置单位离职后重新就业,以重新就业并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 基层就业项目
四、建议
若需确认初次就业时间,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准确信息:
如烟台市人社局电话6903206;
劳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入职和社保缴纳时间。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烟台市政策及社保法规,其他地区需参考当地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