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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是指 失业人员再次进入劳动市场并从事合法工作。具体条件包括: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扶持,同时鼓励他们积极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