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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旨在通过经济激励促进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具体保障措施如下:
一、政策核心要求
企业需按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
- 特殊计算规则:
安排1名1-2级或1-3级残疾军人就业,按2人计算。
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
text{年缴纳额} = (text{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1.5% - text{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 times text{年平均工资}
$$
在职职工人数: 以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为准,不满1年按月计算。 年平均工资
三、资金用途
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及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2. 生活保障: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等。3. 奖励与激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申报与减免
企业需根据当地政策计算应缴金额,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至相关部门。2. 减免政策: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申请减免或缓缴,最高限额不超过1年应缴额,缓缴期最长6个月。
五、注意事项
跨地区招用:跨区域招用的残疾人计入就业人数。- 工资与社保:实际工资需达到当地最低标准,社保需足额缴纳。通过以上措施,政策既保障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也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