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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是指高校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暂不办理就业手续时,经学校和省级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采取的一种灵活就业过渡方式。具体信息如下:
指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材料暂存或托管,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政策依据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就业程序包含暂缓就业阶段,允许毕业生在一定期限内延迟就业。
暂缓期限
通常为 两年,具体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准。逾期未就业者,档案和户口将转回生源地。
期间待遇与限制
- 待遇: 保留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如求职补贴、考试加分等);
- 限制:禁止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需满足:未落实工作单位、自愿暂缓、符合学校及省级就业指导中心要求。
总结:
暂缓就业为毕业生提供缓冲期,平衡就业压力与个人规划,但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就业或承担档案转回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