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别放松警惕,持续努力,才能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
就业规定主要涵盖法律保障、政府职责、企业义务及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法律保障与平等就业
-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受歧视。
- 《劳动法》第十二条: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
- 《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标准。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需遵守特别规定。
-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政府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支持集中与分散就业模式。
二、政府职责与公共服务
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 《就业促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 《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发展经济、支持创业等途径促进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政府及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职责。
- 政策支持:如弹性工作制度、失业保险等。
三、企业义务与招用规范
招用条件与程序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需通过公共机构或自有渠道招用,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除外)。
- 《劳动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应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证明。
禁止就业歧视与保障
- 企业需遵守《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实施性别、户籍等歧视。
四、劳动者权益与义务
自主择业权
- 《就业促进法》第六条: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年满16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者可通过多种渠道求职。
如实告知义务
- 劳动者求职时需如实提供个人及岗位相关资料,并接受必要培训。
总结:
就业规定以法律为核心,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的协同作用,保障公平就业与权益。企业需依法招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劳动者需履行义务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