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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 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关系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不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属于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典》调整,而非《劳动法》。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且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内容建议
明确合同性质
在协议中明确标注“劳务关系”,约定适用《民法典》而非《劳动法》,避免后续纠纷。
核心条款约定
- 工作内容与报酬: 明确工作职责、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 风险责任
- 合同期限:可约定固定期限或项目完成制。
三、权益保障
劳务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社保责任。
特殊约定
若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但此情况较少见。
四、政策与争议处理
退休返聘政策: 部分地区允许退休人员返聘,但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争议解决
综上,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需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