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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政策,安排残疾人就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按比例安排就业(核心政策)
法定比例
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需按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特殊单位要求
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全日制残疾人占比不低于25%。
二、政策倾斜与保障措施
岗位优先与招录倾斜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定向招录职位可放宽年龄(如至40岁)、专业限制,降低开考比例。
- 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需带头落实,未达标者需缴纳就业保障金。
社区服务岗位支持
新建邮政报刊亭等公共服务点时,需预留15%-20%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减免或免费提供摊位/店面。
三、社会参与与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帮扶残疾人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通过人社部、残联等机构加强就业服务与监管,确保政策落实。
四、法律依据
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根本依据,结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明确用人单位责任与政府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