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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暂缓就业是指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暂不就业,经学校和省级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协议,享受一定期限的就业缓冲期。具体要点如下:
指毕业生在未落实就业单位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将人事关系、档案等暂存省级就业指导中心,户口保留原籍。
期限与条件
暂缓期通常为两年(自毕业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结束),需满足:
- 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
- 未落实工作单位且不愿回生源地。
期间权益保障
- 保留应届毕业生待遇(如求职补贴、考试加分等);
- 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校,档案免费托管。
终止与后果
- 逾期未就业者,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 若在暂缓期内落实单位,可按正常程序办理就业报到。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