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这件事,不是缺少时间,而是缺少努力。
我国劳动就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就业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差异受到歧视。
特殊群体保护
法律明确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就业保障。
二、自主择业原则
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享有自主择优用工的权利。
市场机制
通过市场供求信息实现双向选择,工资水平由市场调节。
三、竞争就业原则
择优机制
劳动者需通过用人单位的考核竞争获得岗位,用人单位则根据能力、业绩等标准选拔员工。
效率与公平平衡
在保障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率。
四、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特殊群体范围
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及退出现役人员等。
保障措施
通过政策扶持、岗位开发等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
五、禁止非法就业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就业,用人单位招用需符合法定程序。
非法用工打击
严格禁止以“灵活用工”“家庭承包”等名义招用未成年人或从事公益性劳动。
六、其他相关原则
偏重保护与全面保护: 劳动法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同时覆盖劳动关系全周期。 国家促进就业
以上原则共同构成我国劳动就业的法律框架,既保障个体权益,又促进社会整体就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