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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不能作为就业主体的主要人员包括以下四类,其核心依据是劳动能力与行为自由的缺失:
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不具备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不被视为就业主体。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因身体或精神障碍无法进行有效劳动,依法排除在就业主体之外。
精神病患者
病情期间可能丧失正常劳动能力,需根据医疗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就业资格。
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特定限制者
包括被依法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人群,因行动受限无法参与劳动。
补充说明: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自主创业者、军人及个体网店经营者通常具备就业主体资格,但若上述四类人员中存在,则可能被排除。- 具体情形需结合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证明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