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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培训等劳动过程中,基于求职者的非经济个人特征(如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等),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优惠措施,违反平等权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表现和分类:
一、主要表现形式
仅因求职者的年龄、性别、户籍等非经济特征直接拒绝录用,例如“35岁以下优先”“女性不得录用”等。
差别化招聘条件
在招聘信息中设置“仅限男性”“本地户口优先”等限制性条款,或隐含对特定群体的偏见。
职业发展受限
同等能力的求职者因非经济特征被限制晋升机会或分配低薪岗位,例如“少数民族员工只能从事低技能工作”。
薪酬与福利不公
因年龄、性别等因素导致薪资水平低于其他员工,或提供额外福利给特定群体。
二、法律界定与依据
法律依据: 《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业歧视行为违反平等权。 侵权情形
三、常见歧视类型
如“35岁以下优先录用”,限制年长求职者机会。
常见于技术岗位,存在“女性不得录用”等隐性条款。
农村户籍或外地求职者常遭不公平对待。
如因身高、残障等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因信仰或民族背景进行差别对待。
四、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求职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劳动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处罚款。
刑事责任:涉及暴力、威胁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防范建议
注意审查招聘信息中的歧视条款,保留证据维权。
建立多元化招聘机制,避免非经济特征影响决策。
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个人权益,也影响社会公平与经济活力,需通过法律约束和社会共治共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