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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是指国有企业改革或经济结构调整中,因企业生产经营调整失去岗位的职工,在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渠道重新获得就业的过程。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核心定义
人员范围
指1987年7月1日前在市、区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及实行结构调整的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原因失去岗位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与失业人员的区别
下岗职工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
二、再就业的界定
再就业特指 曾经就业又失业的群体,即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获得工作。
三、面临的主要挑战
技能与岗位匹配问题
部分下岗职工因年龄、技能与现代产业需求不匹配,再就业难度较大。
生活保障压力
下岗后多数职工收入下降,尤其中老年群体面临基本生活保障压力。
四、政府支持政策
税收优惠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
工商与信贷支持
- 个体经营者可申请最高2万元低息贷款;
- 吸纳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可获优先贷款支持。
社会保障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其医疗保险由中心缴纳,未参保地区由服务中心报销基本医疗费用。
五、社会意义
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需通过政策扶持、职业培训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