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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门槛的设置需遵循合法性、竞争性和针对性原则,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一、资质与经验要求
仅设置招标工程最低资质要求,特殊情况下可提高一个等级(如抽签法定标工程)。
按最低资格要求设定,复杂工程可增加同类施工经验要求。
优先筛选适用行业的企业,避免因行业不匹配导致资源浪费。
二、业绩条件设置
需保证竞争性,例如要求500台同类产品销售业绩时,应能吸引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
仅限类似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或施工工艺的业绩,避免排斥潜在竞争者。
三、财务与信誉要求
需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
取消固定分值门槛(如60分),改为动态计算(如每日得分总和/总天数),且不得以信用得分作为唯一否决条件。
四、其他限制条件
不得限制特定区域、行业或设置歧视性条款。
通过技术参数、实施案例等考核软件或服务的核心能力。
总结:设置门槛时需平衡竞争性与项目需求,优先参考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性制定,并动态调整评价标准以适应市场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