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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的决定作出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常规审查程序的复审决定期限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特殊情况处理
- 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阶段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 直接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前置审查程序的复审决定期限
前置审查由原审查部门在收到案卷后 1个月内完成;
若前置审查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需在 3个月内作出最终复审决定。
总结流程时间线
收到驳回决定通知→ 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 复审委员会3个月内作出决定;
前置审查阶段(特殊情况) → 前置审查1个月内完成 → 复审委员会3个月内作出决定。
注意:
上述期限均从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计算,超期将丧失复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