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和行动要结合起来,只说不行,要紧的是做。
关于恢复审理是否必须开庭的问题,需根据案件类型和诉讼阶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恢复审理
民事诉讼中,中止或终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时,通常需要开庭审理。若中止原因与事实查明、证据收集无关(如当事人暂时无法到庭),可书面审理。
特殊情形可不开庭
- 若中止原因涉及关键事实认定或新证据出现,需重新开庭保障程序公正;
- 部分情况下,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无需开庭(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径行作出判决。
二、刑事诉讼中的恢复审理
必须开庭
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时 必须开庭,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程序正义。若中止原因消失后,法院需通过公开庭审查明事实、保障被告人权利。
发回重审的例外
若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可另行组成合议庭,选择开庭或书面审理。但发回重审本身属于必须开庭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诉讼原因消失后,恢复诉讼程序,一般应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需恢复审理,刑事诉讼中通常需开庭;
发回重审程序: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必须开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综上,恢复审理是否开庭需结合案件性质、诉讼阶段及中止原因综合判断,民事诉讼中存在不开庭的可能性,而刑事诉讼中除特殊情形外均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