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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是中国古代官制中兼具行政与监察职能的官职,其设置与职能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起源
通判是宋代州府(万户以上)的副职官,主要负责粮运、家田、水利、诉讼等行政事务,并对州府长官(知州、知府)进行监察。
别称与职称
又称“同判”(因与知州联署得名)或“知事通判”,是“通判州事”的省称。
二、制度背景与设立目的
防止权力滥用: 宋太祖为削弱知州权力,防止其专权,于乾德元年(963年)创设此职。 权力结构
三、核心职责
- 管理粮运、家田、水利等民生事务。
- 参与诉讼审理,与知州联署决策。
监察职能
- 监督知州及下属官吏,有权弹劾违法失职者。
- 对州府财政、赋役等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四、地位与权力
品级定位: 宋代通判通常为正六品,部分文献称“半刺”“屏星”等。 独立性
五、历史演变
宋朝:核心职能与制度框架确立,通判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支柱。
明清:逐渐演变为府级副职,职能侧重行政辅助,监察权弱化。
清朝:多设于边疆或特殊区域,如饶州府通判承办公务。
六、与现代职级的类比
通判的职能与现代地级市常务副市长相似,兼具行政执行与监督职责,但实际权力范围受限于宋代中央集权体制。
综上,通判是古代中国地方官制中兼具行政与监察职能的特设职位,其设计体现了宋代加强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