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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调整,自2015年底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实行协议管理。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政策背景与调整内容
2015年12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行政审批,简化了参保流程。
管理方式转变
取消审批后,医疗机构和药店需通过协议管理,主要依据服务质量、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动态评估指标,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店的认定标准
认定流程简化
医疗机构仅需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公示卡》等)即可申请成为定点,无需再经过繁琐的行政审批。
动态调整机制
定点资格将定期评估,若连续违规或评估不达标,可能被取消定点资格,参保人员需重新申请。
三、常见误区说明
无需主动申请: 无需主动申请成为定点,但需确保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服务与定价监管
四、其他说明
地区差异:部分城市(如北京)可能对特定优质医院有优先认定政策,但整体趋势是向全国统一取消审批。
定点药店范围:零售药店同样适用取消审批政策,但需符合药品经营资质要求。
综上,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医院和药店均无需主动申请资格审查,但需通过动态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与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