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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法人资格审查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主体资格审查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申请破产的主体需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 例外情形:
- 公用企业或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 取得还债担保且能于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
- 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原因审查
需判断企业是否满足破产条件,即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申请材料与程序审查
材料完整性
审查破产申请书、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等是否齐全。
程序合规性
确保申请符合《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包括管辖权确认、债权申报期限等。
四、其他考量因素
关联企业处理: 若存在关联企业,需审查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或财产混同,可能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清算组成员资格
总结
破产清算的法人资格审查以企业法人资格为核心,同时结合债务能力、程序合规性及特殊情形综合判断。若企业不符合法人资格或存在其他法定障碍,将无法启动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