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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资格的审查要点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形式要件
公司章程应明确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比例,并由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股东名册作为公司内部登记文件,也需记载股东信息。工商登记是公示性证据,可辅助判断股东身份。
出资证明书与股权登记
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提供出资证明书,认缴出资的股东需证明认缴协议及履行情况。股权转让需完成过户登记,但登记后公司章程中可能仍显示原股东信息。
二、实质要件
实际出资或认缴
需证明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的出资。认缴出资需提供认缴协议及后续履行证据。
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
审查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是否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如分红、清算责任)。
三、其他审查重点
股权代持与名义股东: 需区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登记股东不必然具备实际出资义务。 继受取得股权
瑕疵出资:如未依法验资、出资财产权利瑕疵等,可能影响股东资格。
四、诉讼适用标准
登记优先原则: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登记错误时可通过诉讼纠正。
实际出资优先原则:实际出资人优先于登记股东主张权利,但需承担公司债务时登记股东可能优先受偿。
(综合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及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