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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就业协议是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或条件达成时,协议自动结束的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终止就业协议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协议到期终止
就业协议通常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完成入职手续并开始工作后终止。此时,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劳动合同关系,原协议自动失效。
二、协商一致终止
双方同意解除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可协商一致终止协议,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意向及后续安排。
三、单方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违约
若用人单位未按协议提供岗位、未按时发放工资或违反其他约定,毕业生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毕业生违约
- 试用期未通过考核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 未经同意擅自离职。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
四、法定解除情形
劳动者权益受损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依法缴纳社保、存在安全隐患等),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协议。
政策调整或个人原因
国家政策变化、部队退役、升学、应征入伍等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五、其他注意事项
违约金条款: 协议中可约定违约金,但需符合《合同法》规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争议解决
综上,终止就业协议需结合协议条款及实际情况判断,建议签订协议时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