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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商标撤销复审申请的时效要求如下:
申请时限
商标注册人需在收到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若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可延期30天,是否批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后续程序时间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 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以上时间均以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实际受理和作出决定为准,非因申请人原因导致的延迟不计入总时长。
若超过规定时限未申请复审或诉讼,原决定将生效。
建议申请人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准备证据材料并按时提交,避免因时间延误影响维权进程。